张国律师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电话

18624085341
Vanguard
 of JUSTICE

始终坚持“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原则

追求服务  践行远见

FOCUS ON QUALITY LEGAL SERVICES,    THE LAW FIRST, THE SUPREMACY OF RIGHTS
银保监会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2-10-23 | 1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及附则。

  提高准入门槛

  财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公司,又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类银行金融服务。

  《办法》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说,《办法》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介绍说,财务公司被称为“集团内部银行”或是“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从其名称可以看出,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服务的类银行金融机构。既然是金融机构,就不仅要受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的监管,实行特许经营,名称中须含有“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且要注意,风险防范是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

  《办法》中,银保监会对于财务公司的监管,增设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充分吸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并且从源头入手,大幅提高设立财务公司准入门槛。

  据强力介绍,《办法》与修订前相比,设立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规定,由原来的50亿元提高至300亿元;营业收入则由40亿元提高至200亿元;实收资本由8亿元提至50亿元,并且明确成员单位至少有50个。

  加强股权监管

  财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财务公司合法权益。

  刘晓宇说,《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作为财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享受股东权利时首先要承担必要的义务。依照《办法》规定,股东应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财务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财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当财务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时,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等信息。

  在责任方面,《办法》要求,财务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重点关注股东行为,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财务公司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办法》还要求财务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严处罚防风险

  强力说,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有别于其他公司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防范风险外溢,为此,强监管是《办法》的重要内容,是处罚的有力抓手。

  近几年来,财务公司违规行为不断,有些还是比较大的公司。银保监会在处罚上不手软。据刘晓宇介绍,仅今年,被处罚的财务公司就多达10家。

  8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未核定票据业务规模,票据业务审查不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不审慎,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22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严重不审慎,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月17日,黑龙江银保监局披露,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借款人用自营贷款资金直接偿还委托贷款,被处以罚款30万元。

  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保监局披露,新疆金风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用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罚款60万元。

  2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会计记账未真实反映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多名责任人给予取消一年任职资格的处罚。

  同一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12日,天津银保监局披露,天津渤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被处以罚款合计45万元。

  1月7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职责,被责令改正,并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日,黑龙江银保监局披露,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股权质押及管理报备和贴现资金通过关联账户过渡回流至出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80万元。